申请人:德阳纳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55855号“ULTIMATE TRUTH WISDOM EXPLORATION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注册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人营业执照记载其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服务”,此项经营范围属于商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畴,申请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所规定的“代理服务”。即使申请人现在未实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并不表示其未来不会实施商标代理的行为。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禁止的情形。
另,本案申请商标本身并不存在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