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兴赤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310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061645号图形商标、第18762098号“HUAKAI FUGU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申请人企业官网网页;申请商标使用到周边产品情况截图;申请人宣传、介绍展板展示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