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36813号“海澜商学院HEILAN GROUP BUSINESS SCH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海澜集团有限公司创建的企业,申请商标是海澜集团倾力打造的品牌,其中“HEILAN GROUP ”是对海澜集团的英文翻译,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海澜商学院”通过媒体宣传报道,使海澜集团、申请人与申请商标形成了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海澜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企业信息复印件;
2.申请人及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所获荣誉复印件;
3.申请人介绍、“海澜商学院”相关信息及媒体报道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海澜商学院”及外文“HEILAN GROUP BUSINESS SCHOOL”构成,其中“海澜商学院”易被识别为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