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铃木电梯(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434787号“铃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406730号“鈴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委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裁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因此,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