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国际影视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51419号“亚洲新人奖ASIAN NEW TALENT AWA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很高的显著性,且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固定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亚洲新人奖在百度百科上的介绍;部分亚洲新人奖获奖电影、演员及导演介绍;腾讯视频上“亚洲新人奖”频道截图等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部分“亚洲新人奖”、外文部分“ASIAN NEW TALENT AWARD”和图形组成,其中主要认读部分“亚洲新人奖”,用在书写工具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产生误认,从而引导消费,进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购,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