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丹
委托代理人:南京金陵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刘新峰
申请人于2016年06月13日对第14623129号“第二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经营的淘宝网店铺专门从事COSPLAY行业用假发及其周边产品的生产、定制、销售。“第二氏”商标由申请人原创,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该商标的恶意抢注。因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关于申请人淘宝网店网页截屏的公证书;2.“第二氏”淘宝店铺网页截屏;3.淘宝网买家等级示意图;4.各大网络搜索引擎关于“第二氏”的搜索结果截屏。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4年6月23日由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决定不予受理,于2015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6类假发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限至2025年7月27日。
我委认为,申请人证据1申请人淘宝网店的网页截屏,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中国大陆地域范围内申请人的“第二氏”商标在假发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假发、假胡子两项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二氏”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假发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一定影响的“第二氏”商标的高度近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人证据1可以证明其“第二氏”牌假发在淘宝网上进行公开销售,被申请人接触到该商标的可能性较高,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争议商标在假发、假胡子两项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仅体现其“第二氏”商标在假发、手环商品上的销售及知名度情况,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中国大陆地域范围内,其将与“第二氏”商标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假发、假胡子以外的其他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更不能证明已具有了一定影响。因此, 争议商标在除假发、假胡子以外的其他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假发、假胡子两项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