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伴你成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2516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529016号图形商标、第1624689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表现形式、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存在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商标已投入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员工名片复印件、台历照片复印件、宣传册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子(头戴)、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帽、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纯图形商标,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