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121356号“佳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佳汇 18121356

阅读:165434 2017-04-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油佳汇防水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21356号“佳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显著性,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第5126040号“汇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明显…

  申请人:中油佳汇防水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21356号“佳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显著性,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第5126040号“汇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引证商标未投入市场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合法,应当受法律保护。申请商标如不被核准注册将损害申请人及相关公众的利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申请人及产品简介资料、产品应用图文资料、媒体报道资料、荣誉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陶瓷涂料;油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稀料;油漆”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佳汇”与引证商标“汇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仅排序有异,隔离观察状态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4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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