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548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6624211号图形商标在要素构成、表现形式、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