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5487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19854870

阅读:163495 2017-08-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548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6624211号图形商标在要素构成、表现形式、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申请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548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6624211号图形商标在要素构成、表现形式、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8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85487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198548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5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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