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邦德(天津)油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唯梦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40208号“碧德BI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834937号“小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897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747590号“星火石油 S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情况将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影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