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074602号“MULTI-LANE RF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ULTI-LANE RF TECHNOLOGY及图 14074602

阅读:170719 2017-08-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优倍快网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4074602号“MULTI-LANE RF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315499号“MULTI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5865号“MULTI-LANCE”商…

  申请人:优倍快网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4074602号“MULTI-LANE RF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315499号“MULTI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5865号“MULTI-L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公证认证的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书》及中文翻译。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6年10月26日被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W012211号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于2017年4月13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547期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经公证认证的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书》显示,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不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同时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可予以共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8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074602号“MULTI-LANE RF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ULTI-LANE RF TECHNOLOGY及图 140746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5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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