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倍快网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4074602号“MULTI-LANE RF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315499号“MULTI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5865号“MULTI-L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公证认证的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书》及中文翻译。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6年10月26日被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W012211号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于2017年4月13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547期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经公证认证的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书》显示,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不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同时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可予以共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