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16661号“有空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有空网 7616661

阅读:110632 2017-08-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丹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霆智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艾莱华汇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朗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616661号“有空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6150号决定,于2016年08月1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丹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霆智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艾莱华汇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朗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616661号“有空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6150号决定,于2016年08月1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2年12月4日至2015年12月3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有空网”是一个以女性、健康、汽车、无感、话题五类产品信息传递的智能化互动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复审商标自2008年开始已投入广泛的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故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简介、前台图片、官网信息;

  2、问卷、简历、跟踪表、邮箱、内部办公系统;

  3、品牌推广服务合同、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

  4、被申请人与北京佳洁特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阅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主要证据:

  5、月刊手册、宣传页、邮件;

  6、被申请人与北京华夏众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万鹏正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7、新员工入职登记表。

  针对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答辩期间以及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真实性有异议,或未显示时间,或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无关,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将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上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1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2月21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其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12月20日。申请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商标局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决定维持了复审商标的注册。

  鉴于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应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我委认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公司简介、问卷等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直接联系。证据5、7月刊手册、新员工入职登记表等系被申请人单方提交的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上述自制材料未能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被申请人提交的邮件网站截图来源于互联网,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3品牌推广服务合同显示被申请人委托北京树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其提供宣传策划推广工作,发票凭证上显示的项目名称为服务费,证据4、6产品销售合同显示其向北京佳洁特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售出海藻糖、金箔过滤网等商品,但上述证据所涉及的产品均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没有关联性,无法证明本案复审商标在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项目上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在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项目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8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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