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宝蓓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11576号“yuyu悠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45235号“御玉YUYU及图”商标、第10671775号“悠悠佳居”商标、第9343024号“悠悠阁及图”商标、第15601739号“彦语 yu 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及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显著识别中文“悠悠”,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餐具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枕头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有抽屉的橱、桌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及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使用及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