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撤销复审原申请人: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唐珏瑶
委托代理人:高李严商标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因第4043529号“COSC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W014718号决定,于2017年01月1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复审商标于2017年08月07日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转让予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即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现为本案申请人。
商标局决定认为,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3年03月15日至2016年03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第4043529号第3类“COSCO”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4043529号第3类“COSCO”商标,原第404352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撤销复审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由于未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关于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通知,故未能及时提交证据。复审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将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撤销复审原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交复审商标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及撤销复审阶段均未提交证据,故不能证明在2013年03月15日至2016年03月14日期间在洗面奶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于2004年04月29日在洗面奶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07年01月21日核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 年 01月 20日。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17年08月07日转让予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于2016年03月15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开始日期早于2014年05月0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商标闲置,促进商标使用,真正发挥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识别作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3年03月15日至2016年03月14日期间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鉴于本案原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及复审阶段均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洗面奶等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