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食光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83523号“食光机 THE FOOD COMMUNITY社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414801号“食光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27082号“食光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以及第5706318号“COMMUN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字形、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食光机”与引证商标一、二“食光机”的文字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