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施鸿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46516号“聚德轩 JU DE 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415540号“聚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78049号“德聚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12766号“聚德堂 JUDE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第6529743号“聚德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字形、呼叫以及含义等方面存在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组成等方面近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自助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宠物饲养等服务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前述四个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