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SOMAT ANONIMI VIOMIHANIKI KE EMBORIKI ETERIA DOMIKON,HIMIKON KE KONIAMATON
委托代理人:北京昂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85542号“ISOMAT BUILDING QUAL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01737号“ISOMA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88990号“ISO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母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之一的“ISOMAT”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标识之一的“ISOMALT”、引证商标二均为无固定含义字母组合,仅相差一个字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物防腐用化学品、工业用粘合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由或使用氢化ISOMALTULOSE制成的人造甜味剂、铸造工业中用于制造核心或者铸模用合成树脂粘合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