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春世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新华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75556号“欧啡国际咖啡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学院”并非特指国家办立的高校,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带“学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欧啡国际咖啡学院”易被识别为学院名称,与申请人名称存在实质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