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青创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65736号“淘米易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968897号“淘1米www.taoyimi.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68799号“淘米网61.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05152A号“淘米Taom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472007号“米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164995号“米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并在市场上形成了一定知名度,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淘米易购线下店铺协议、产品图片、淘米易购简介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淘米易购”中的“易购”文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显著性较弱。“淘米”文字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标识“淘1米”文字组成相近,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标识“淘米网”均含有“淘米”文字,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标识“淘米”文字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标识“米淘”、引证商标五“米淘”仅文字排列顺序存在差异,含义亦均区别不明显,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