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可尼斯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0715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50959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959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本案暂缓审理。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我委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维持引证商标一、二注册,截止本案审理时,上述裁定是否生效尚不能确定,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视觉效果完全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米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