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红河云百草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420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9087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7865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74577号“康润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620514号“华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367810号“御亿麟Yu Lin Bill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别,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展览展示工程制作合同书、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71545号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一纯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五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其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