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LIZABETH BRIEDIS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6484号“SPE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0596号“SPELL JEWELL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本案暂缓审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别英文单词“SPELL”。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镯(珠宝)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