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甲: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乙:康泰纳仕出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甲、乙因第20074707号“沃格眼镜 Vogue eyew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甲、乙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第12916555号“VOG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39848号“VOG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康泰纳仕出版有限公司同意申请人甲、乙注册第20074707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分,我委对该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