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276714号“FAI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AIST G1276714

阅读:110649 2017-1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FAIST ANLAGENBAU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6714号“FAI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612239号“FAIST及图”商标、第13367314号“FAST及图”商标、第1598502号“华实特FAOST”商标、第1…

  申请人:FAIST ANLAGENBAU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6714号“FAI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612239号“FAIST及图”商标、第13367314号“FAST及图”商标、第1598502号“华实特FAOST”商标、第1333755号“FAST”商标、第6537984号“FAST”商标、第13367325号“FAST”商标、国际注册第898941号“FAUST”商标、第4829192号“(FAST.)”商标、第7056743号“北京浮士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FAUST及图”商标、第4273284号“易捷现代FAST及图”商标、第3820169号“飞时达Fas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不近似。引证商标七、十一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八、九、十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义务教育英语课程标准相关页、同意书公证件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七、十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八、九、十为有效商标。在我委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了同意书并公证,同意申请商标在第6类“金属噪音保护间;金属噪音障;金属消音器;消音系统及金属隔音间,用于气及蒸汽透平机,热电厂,变电所,泵及制冷系统,印刷及造纸机械和设备,液压压力机和压力机生产线,混凝土机,主机舱和控制室;消音间,用于喷漆系统,航空管理站,通风系统”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在中国共存。

  我委认为,在第6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了同意书并公证,同意申请商标在“金属噪音保护间;金属噪音障;金属消音器;消音系统及金属隔音间,用于气及蒸汽透平机,热电厂,变电所,泵及制冷系统,印刷及造纸机械和设备,液压压力机和压力机生产线,混凝土机,主机舱和控制室;消音间,用于喷漆系统,航空管理站,通风系统”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在中国共存,且双方商标亦有区别,我委对此予以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铁路金属材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铁路金属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八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灭火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噪音防护舱的安装及属于06类和19类的箱,舱及厂房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九、十核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FAIST”与引证商标九中的“FAUST”、引证商标十中的“FAST”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九、十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噪音保护间;金属噪音障;金属消音器;消音系统及金属隔音间,用于气及蒸汽透平机,热电厂,变电所,泵及制冷系统,印刷及造纸机械和设备,液压压力机和压力机生产线,混凝土机,主机舱和控制室;消音间,用于喷漆系统,航空管理站,通风系统商品上及第37类建筑施工;有关噪音控制亭和设备及属于06类和19类的箱,舱和厂房的粉刷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37类其余复审商品和服务、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276714号“FAI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AIST G127671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568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