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分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07989号“+++T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核心服务品牌,已经在商标指定的服务上进行了实质性的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最为直接的市场认知来源关系,显著特征也得到了巩固和提升,具备指明服务来源的标识功能。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055631号“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02242号“花 Hana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902612号“花 some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018655号“花 1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540243号“花样 YOUNG H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合作协议;与申请商标相关的广告协议、样本、发票;百度检索结果;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证明;采购包装盒合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及引证商标四被商标局已生效的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演员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演员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演员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虽经一定设计,但相关公众仍易将其识别为“花+”,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的中文“花”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演员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