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创科地板护理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83234号“HOOV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3780318号“豪威雨HOVERY及图”引证商标、第4299410号“哈弗HOVER”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同意函,国际注册第952547号“HOOVER COOL及图”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所有人注册第18783234号商标,且两商标尚有区分,我委对该同意函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