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3744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19937440

阅读:98451 2017-1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奉鑫商品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374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寓意,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239107号“WORLDVENTUR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9271…

  申请人:厦门奉鑫商品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374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寓意,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239107号“WORLDVENTUR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92715号“WORLDVENTUR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726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图形设计、图素来源、整体外观、呼叫、显著部分、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尽相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因异议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其无法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恳请待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一、二的状态信息、申请商标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相关使用图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文件复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开发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三同时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93744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1993744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5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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