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63062号“H1957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1957及图 20863062

阅读:130194 2017-1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名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63062号“H1957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集服装、橡胶、机械、房地产、生态农业武大产业于一体的江苏省重点企业集团,其拥有的“红豆”商标为“驰名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3222…

  申请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名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63062号“H1957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集服装、橡胶、机械、房地产、生态农业武大产业于一体的江苏省重点企业集团,其拥有的“红豆”商标为“驰名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32226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9271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构图、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投入市场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红豆”商标驰名商标证书、申请人企业被列入示范企业相关资料、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婴儿全套衣、成品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字母“H”、数字“1957”及图形部分组成,与引证商标二“H及图”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委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863062号“H1957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1957及图 2086306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5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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