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联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886293号“车蚂蚁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782268号“车蚂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有包含“蚂蚁”的商标在本类别上共存。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获得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车蚂蚁管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车蚂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