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657532号“世豪吃货网 SHIHAOCHIHUOW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世豪吃货网 SHIHAOCHIHUOWANG及图 18657532

阅读:47268 2017-08-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嘉世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57532号“世豪吃货网 SHIHAOCHIHUO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设计独特,其俏皮、诙谐的设计风格吸引着消费者前来品尝,实际使用在市场不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中的“…

  申请人:四川嘉世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57532号“世豪吃货网 SHIHAOCHIHUO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设计独特,其俏皮、诙谐的设计风格吸引着消费者前来品尝,实际使用在市场不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中的“吃货”二字是美食爱好者对自己的戏称,指定是有品位的美食爱好者、美食客、美食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由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 ,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含有“吃货”二字商标获准注册的信息;2.香卤汁160克定稿的图片;3.申请人的荣誉资质;4.申请人的宣传手册;5.申请人企业员工名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世豪吃货网 SHIHAOCHIHUOWANG及图”构成,其中包含文字“吃货”,尽管“吃货”二字在特定语境、特定场合下并非贬义词,但其与通行的价值观及良好行为规范相抵触,其含有鄙视、不尊重之意,易使人产生格调不高、倡导不健康生活方式等认识,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8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657532号“世豪吃货网 SHIHAOCHIHUOW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世豪吃货网 SHIHAOCHIHUOWANG及图 1865753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536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