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橙果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263690号“DE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225093号“D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依法撤销东风汽车公司第4225093号第42类“DEM”商标在“1.工业品外观设计;2.包装设计;3.建筑制图;4.室内装饰设计;5.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