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慧与发展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71203号“STACKA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472839号“思加图STACCA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依法予以撤销“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