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九州佳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51222号“九州佳品TOPGRADEJIUZH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11527号“九州及图”商标、第8103934号“九州御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产品外包装设计图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无酒精果汁;啤酒”等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茶饮料”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九州佳品TOPGRADEJIUZHOU”的显著认读部分“九州”与引证商标一“九州及图”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九州御品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