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502346号“科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科谷及图 19502346

阅读:36663 2017-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中科金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02346号“科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14246713号“科谷 KEYTEC”商标、第16459187号“科谷及图”商标、第11130445号…

  申请人:深圳中科金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02346号“科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14246713号“科谷 KEYTEC”商标、第16459187号“科谷及图”商标、第11130445号“越旺集团 YUEWANG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应当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项目开发投资规划报告证据。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对“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装设计”服务提出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在“质量检测;质量体系认证;生物学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复审的“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的服务对象、服务项目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即使与引证商标一、二近似,亦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科谷及图”与引证商标三“越旺集团 YUEWANG GROUP及图”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502346号“科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科谷及图 1950234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5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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