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金征远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90677号“皇家移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952797号“皇家商标”商标、第13901289号“皇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较大,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经营许可证、申请商标使用资料、宣传资料、店铺图片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装出租;法律研究”等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解;服装出租”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皇家移民”与引证商标一“皇家商标”、引证商标二“皇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