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金禧雷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51959号“得会英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具有辨识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创始人书籍收录证明、网络课程销售记录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得会英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其文字释义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