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391057号“SNUG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NUGG 19391057

阅读:112981 2017-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凯尔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91057号“SNUG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189609号“SNU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0…

  申请人:凯尔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91057号“SNUG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189609号“SNU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0944号“SNU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与本案申请人系同一主体,两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撤三决定书及撤销公告资料、引证商标二的变更资料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商标局决定,因引证商标一在除“自动旋转栅门;电动开门器;电动关门器”以外的其他核定商品上“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故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名义及地址变更为Charon International Trading Limited,131-151 Great Titchfield Street London W1W 5BB,即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便携式计算机用套”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自动旋转栅门;电动开门器;电动关门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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