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掌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37724号“东山海鲜DONG SHAN HAI 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第18339841号“东山鲜”商标、第8699182号“东山芦笋 DONG SHAN ASPARAGUS及图”商标、第13890624号“东山鲍鱼 DONG SHAN ABAL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资料、网店销售截图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人或动物食用海藻;活鱼”等商品与三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动物;芦笋;鲍鱼(活)”等商品为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东山海鲜DONG SHAN HAI XIAN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东山鲜”、引证商标二“东山芦笋 DONGSHAN ASPARAGUS及图”、引证商标三“东山鲍鱼 DONG SHAN ABALONE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