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62498号“冰洁 Bling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知名度较高的服装企业,其名下“雪中飞”、“波司登”、“冰洁”及“康博”品牌都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申请人早在2001年申请注册了第1939223号“冰洁”商标,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25438号“冰洁 BING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59844号“冰洁 BING 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三、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010901号“伯蘭爵 BLAN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168143号“百羚格 BLI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334827号“BLING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认定驰名商标通知;2、争议裁定书;3、第1939223号“冰洁”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部分同为“冰洁”,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鞋”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该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知名度及使用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享有的在先权利并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