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ASAMIA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宇群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3435号“casam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118630号“卡思奇 Casagi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casamia”与引证商标独立识别部分“Casagio”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棋类游戏器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二十八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