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春谷养堂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77726号“精准营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其独特的含义和特点,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取得作为商标标识应有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精准营养及图”使用在谷粉等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并未提交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