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君一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清远睿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29939号“维秘女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555518号“维娜女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注册有“维秘”、“维秘 WEIMI”商标,申请商标系对上述系列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人“维秘”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情况等证据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维秘女神”与引证商标“维娜女神及图”相比较,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同时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