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顿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27251号“INTELLIGENT POWER CONTROLL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领先的多元化工业产品制造商,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使用在电器产品上的重要商标,在业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具有描述性。申请人已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多件“INTELLIGENT POWER ”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未经设计的普通字体文字“INTELLIGENT POWER CONTROLLER”(可译为:“智能动力控制器”)组成,使用在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请人已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多件“INTELLIGENT POWER ”商标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