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74329号“Asia specialit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8188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895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书复印件;商标使用情况调查报告复印件;《同意书》原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签署的《同意书》,该共存协议已经过公证认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有一定差异,故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
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之一“Asia”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之一“ASIA”字母组成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罐装水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