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亿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48959号“名镇柒捌玖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78571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49038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名镇柒捌玖坊及图”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233263号“酒78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