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继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837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3729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它们的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及整体视觉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并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