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27714号“聚气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聚气网 20027714

阅读:142963 2017-10-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民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弘鸣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27714号“聚气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270105号“聚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主要识别部分、含义…

  申请人:北京民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弘鸣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27714号“聚气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270105号“聚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主要识别部分、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7日,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且现申请人已出具承继声明继承本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聚气网”与引证商标“聚汽”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含义亦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027714号“聚气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聚气网 2002771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503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