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天骄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59355号“SKYRIZ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77194号“SHARIZ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考虑对引证商标采取进一步行动以消除权利冲突。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对引证商标提起相关案件的申请,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SKYRIZON”与引证商标“SHARIZON”均由多个字母构成,首尾字母相同,其间仅有个别字母存在差别,两商标的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上相近,且均无一般消费者认知的确切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材料测试”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分析和研究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及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检测”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