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46577号“焕新服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首创并在先使用,具有很强显著性。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589291号“焕新服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发出的部分驳回通知后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361990号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将对其予以打击。申请商标未直接表明指定服务的特点且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广泛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情况;词典及搜索引擎的查询结果;申请人“焕新服务”的广告宣传证据;其它包含“焕新”的商标打印页。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已被商标局2017年2月4日发出的《部分驳回通知书》驳回在“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家具保养”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浮石磨光、用砂纸打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保养”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焕新服务”指定使用在“用浮石磨光、用砂纸打磨、室内装潢”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