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随身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64424号“萬年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固有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内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此外,经查,已有多个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产品宣传销售资料、版权证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独立显著认读中文“萬年曆”指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已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具备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8日